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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利娜与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娜,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娜,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小红,男,汉族,居民。系原告王利娜之父。被执行人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王利娜与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玉山镇前程村一组关于渭玉高速征地赔偿款已全额分配完毕,无有余款;通过四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王 立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定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