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亓观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亓观敏,张明银,李维兴,李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9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亓观敏,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明银,男,生于1980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维兴,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玉鹏,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亓观敏、张明银、李维兴、李玉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134351.6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亓观敏、张明银、李维兴、李玉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维兴、张明银名下有汽车财产,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张明银、李维兴名下的汽车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明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在划拨过程中存款已无。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亓观敏、张明银、李维兴、李玉鹏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91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