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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杰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本院在执行陈杰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563.37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档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朱雀尚城楼盘中4套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