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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红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40533-0。法定代表人贾海峰,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红工资64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60元,合计64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红案件款6486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