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与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9号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地址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负责人:吕文明职务: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法定代表人:景远强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通江县新场乡。负责人:冯黎明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诉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承担。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罗 云人民陪审员 任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