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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自才与汤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自才,汤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周自才,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汤红梅,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周自才与汤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汤红梅在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冻结期限为叁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