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王某某、大连顶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王兆炜,大连顶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01244-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北市商贸街158号-2。法定代表人张世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娇,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12031981********,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久胜街12号1-1-1,系该公司法律事务。被执行人王兆炜,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6********,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文轩街**号3-1-1。被执行人大连顶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11482-2,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721号80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兆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炜、大连顶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顶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辽BQW9**号车辆,并告知了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续封应提前书面申请等事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