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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谭开元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谭开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特45号申请人: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60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王乔曼,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开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松美,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申请人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开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28日,谭开元在永康东城街道十里牌工地施工,维修堵塞的上料机时,右手被电机皮带夹伤。2015年9月24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金工伤字[2015]18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开元所受之伤为工伤。2016年1月6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金市劳鉴字(2015)第130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谭开元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谭开元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时间为2016年1月6日,其申请鉴定的时间更早。然而,工伤认定书出具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认定书后,于2016年1月8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工伤认定书尚未生效。因此谭开元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工伤认定生效前出具的,故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显然不符合程序,不能作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依据。综上,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谭开元辩称,仲裁委的裁决合理合法,不应撤销。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合法,应申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出。仲裁委无权审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只需审查劳动能力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作为裁决的依据。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7号裁决,一、确认谭开元与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由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谭开元以下工伤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50×21.75+150×21.75/2=4894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21.75÷7=22837.5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1×2=8062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1×2=8062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150×9=13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0×9=270元;7、医药费277.32元;8、伤残鉴定费300元;共计46052.82元,该金额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谭开元的其他仲裁请求。2015年6月14日,谭开元进入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兼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50元/天。2015年6月28日谭开元在维修堵塞的上料机时不慎右手被砸伤,当日被送进金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24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金工伤字[2015]18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开元所受之伤为工伤。2016年1月6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金市劳鉴字(2015)第130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谭开元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谭开元的工伤认定提出了行政诉讼,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浙07**行初4号行政判决,驳回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方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故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仲裁裁决所采用的证据系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才符合撤销条件。本案中双方对仲裁裁决采信的谭开元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谭开元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工伤认定之后作出,且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在工伤认定生效后才能提起。故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其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7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金华固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