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平,朱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异2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镇江丹阳新民。负责人:李列,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朱凤仪,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陈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平。被执行人:朱云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简称丹阳中行)与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呈飞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简称飞达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简称长丰公司)、朱建平、朱云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阳中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由于本院解封了部分保全财产,丹阳中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丹阳中行与呈飞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阳中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1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云萍名下位于丹阳市丹北镇滨江新城05幢4室建筑面积为180.82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呈飞公司所有的森吉米尔轧机机组2套、光亮退火生产线5条、精密纵剪机组1台/套、拉伸弯曲矫直机组1台/套、精密轧辊磨床2台/套、钢板高速精密综剪分条机2台/套、不锈钢带清洗机组1台/套。2016年2月22日,因被申请人呈飞公司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请求本院解除对抵押财产以外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呈飞公司所有的森吉米尔轧机机组1套、光亮退火生产线4条、精密纵剪机组1台/套、拉伸弯曲矫直机组1台/套、精密轧辊磨床2台/套、钢板高速精密综剪分条机2台/套、不锈钢带清洗机组1台/套的查封。另查明,2013年11月6日,中国银行与呈飞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150239074E13110601-05),约定为确保中国银行与呈飞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呈飞公司将自有的机器设备森吉米尔轧机机组1套、光亮退火生产线一条抵押给中国银行,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396.051万元及该本金项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2013年11月7日,中国银行与呈飞公司在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领取了苏L1-0-2013-0145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为该设备抵押贷款项目所做的评估报告,确定上述低压设备市场价值为19294.83万元,有效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2016年2月29日,本院就本案金融借款纠纷作出了判决。2016年4月1日,根据丹阳中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5月25日,本院立案审查丹阳中行提出的保全执行过程中解除部分财产查封的异议。丹阳中行的异议理由是:1、被申请人呈飞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因超标地查封而提出解封要求;2、贵院此前的保全措施合法、并未超标的查封;3、贵院的保全行为并未影响呈飞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贷款周转。本院认为:在丹阳中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呈飞公司的相应财产,查封后参考丹阳中行申请保全的数额和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保全财产的价值评估,决定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并无不当。本案在异议审查时已进入执行阶段,丹阳中行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数额申请执行义务人呈飞公司等的相应财产,如保全的财产不能满足权利的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直至权利全部受偿为止。综上,丹阳中行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 嘉 祥审 判 员 冷 德 华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迎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