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时淳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淳之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948号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时淳之。原告广西城市便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由广西城市便捷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淳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计4612.5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明代理审判员  韦思宇人民陪审员  秦虹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