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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端阳与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端阳,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538号原告曾端阳,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告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法定代表人董运光,该公司云红董事长。原告曾端阳与被告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615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曾端阳负担。审 判 长  黄新陵审 判 员  文东凌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健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