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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行审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699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国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6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宇,男。被执行人王国强,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罚字[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起擅自占用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惠西村3980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处7.96万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后,其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