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韦庆茂、赵美芳、黄开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韦庆茂,赵美芳,黄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庆茂,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赵美芳,女,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黄开红,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韦庆茂、赵美芳、黄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巴音证字第2706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114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