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美与姜东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姜东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756号原告:杨美,女,1970年11月19日生,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东华,男,1985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原告杨美与被告姜东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杨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杨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