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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赞勋与蔡舟、毛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赞勋,蔡舟,毛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2569号原告孙赞勋。委托代理人陈宇梁,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舟。被告毛倩。原告孙赞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舟、毛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盛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舟、毛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毛倩系被告蔡舟妻子。被告蔡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舟、毛倩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被告蔡舟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舟及其妻子被告毛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另查明,被告蔡舟与被告毛倩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舟向原告孙赞勋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原件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蔡舟出具的借条未明确还款日期,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蔡舟偿还借款,被告蔡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被告蔡舟和被告毛倩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倩应与被告蔡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舟、毛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孙赞勋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舟、毛倩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孙赞勋预交,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蔡舟、毛倩将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孙赞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