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民族街43号农行宿舍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丽娜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48V两轮电动车,后销赃获赃款400元兵耗用。2、2015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弥牟镇佳飞建材市场某栋某号“创新五金建材”铺面门口,盗窃被害人鲜素云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之舟牌60V三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400元并耗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640元。3、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青江东路某号某栋某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蒋艾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倍特牌BT500DQT型48V两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得赃款400元并耗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4、2016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滨河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范启瑞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倍特牌60V两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400元并耗用。5、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教育街青江馨苑某栋某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王文芳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苏杰牌60伏两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600元并耗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40元。6、2016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怡湖东路70号前北小区某栋某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彭传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色之舟60伏三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500元并耗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00元。7、2016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区华金大道二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陈鸿幸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玫瑰之约60伏两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700元并耗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90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7次,盗窃金额共计13250元。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保外就医体检记录表、保外就医情况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另查明,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一名吸毒人员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村某组杜伟建家中吸毒”,后民警赶至杜伟建家中将这名男子挡获,经查,该男子名叫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挡获后,主动向民警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在民警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楠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