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宝庭与黄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庭,黄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714号原告:杨宝庭。被告:黄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庭与被告黄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宝庭负担。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