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巧龙、张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龙,张聪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巧龙,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延津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经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聪,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河南省延津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被告人张巧龙之妻。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巧龙、张聪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巧龙、张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至3月3日,被告人张巧龙经他人介绍,伙同被告人张聪,利用伪基站设备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临汾市、河南省郑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等地,冒用中国移动客服号码10086的名义,向中国移动通讯用户群发短信,接受设备所发短信中段正常通信的用户共计36146个。公诉机关认为,张巧龙、张聪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形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巧龙、张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至3月3日,被告人张巧龙经他人介绍,购买伪基站设备后,伙同被告人张聪,利用伪基站设备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临汾市、河南省郑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等地,冒用中国移动客服号码10086的名义,向中国移动通讯用户群发短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没有兑换即将清零,请手机登录l0086vwq.com根据提示下载安装激活领取268.00元礼包[中国移动]。有时vwq.com域名更改,其中l0086中不是阿拉伯数字1而是L的小写l。造成36146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在发送短信过程中被告人张巧龙负责联系上线并编辑、输入短信,被告人张聪协助被告人张巧龙管理伪基站设备。另查明,被告人张巧龙、张聪在上述犯罪过程中共获得违法所得1628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定陶县公安局违法所得11800元,未随案移送;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44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浅黄色伪基站主机箱一台,黑色天线若干米,白色红米note手机一部证明:被告人张巧龙、张聪用来发送信息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手机。(二)书证1、被告人张巧龙、张聪户籍信息证明:张巧龙、张聪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张巧龙、张聪于2016年3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3、张巧龙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张巧龙、张聪获得报酬16280元。4、定陶县公安局南王店派出所证明: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在被告人张巧龙、张聪被抓后,让张巧龙演示操作发送IMSI号码5条,被告人张巧龙、张聪伪基站实际共发送IMSI号码为36146条。5、张巧龙住宿记录证明:张巧龙在山西临汾、河南新乡,河南郑州、山东济宁等地住宿。6、张巧龙聊天记录手机截屏证明:他分别与“一览天下”“2016顺顺”联系汇报发送信息情况、所到区域,他到过陕西渭南、陕西西安、陕西铜川、山西、河南郑州、山东等地。7、伪基站原理及检测报告证明:受张巧龙、张聪涉案伪基站影响的用户为36146个,影响时间为15-20秒。(三)鉴定意见1、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伪基站系不合格无线发射器,可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频段内进行无线发射。2、菏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发送信息后形成sss-1457063824.txt和send.data两个文件;经检测,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4日从涉案的伪基站设备内获得ISMI号码数36151个。(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巧龙供述证明:他通过与网名为“一览天下”联系,将“一览天下”向他发送的信息,在伪基站设备上编辑好在山东、山西等地发送,上家给付报酬,从事近十天,获利16280元。2、被告人张聪供述证明:张巧龙负责联系上线、购买伪基站,上线直接将钱打给张巧龙,具体多少她不清楚,张巧龙把信息编辑好后,输入系统,在张巧龙忙不过来时,她帮他一下电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巧龙、张聪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形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二人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巧龙、张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二人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张巧龙、张聪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张聪是从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张聪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张聪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巧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被告人张聪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巧龙、张聪退缴的违法所得1628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定陶县公安局上缴国库11800元、本院上缴国库4480元。三、对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设备各一台,红米not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敏峰审 判 员 王景安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