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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与吴雪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吴雪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559号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法定代表人:郑根保,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雪琴。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雪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立案。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凌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