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罕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罕峰,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罕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解放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斌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梁,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罕峰因与被上诉人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罕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罕峰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郑罕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