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8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桂发申请执行翁俊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发,翁俊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8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桂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翁俊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负责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桂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