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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8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桂发申请执行翁俊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发,翁俊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8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桂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翁俊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负责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桂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