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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文平与邱效福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邱某甲,刘某某,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99-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甲,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乙,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甲、刘某某、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