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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石板村。被执行人薛永祥,本院在执行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薛永祥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21964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薛永祥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60263元。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永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