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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犯熊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5号罪犯熊刚,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作出(2005)成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四万元。该犯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熊刚的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熊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达468元,属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1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