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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某某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余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47号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某某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被告: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余某某,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某某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某、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