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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尚修与崔吉琴,熊惠玲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尚修,熊辉军,熊惠玲,崔吉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尚修,男,193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昆伦,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辉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惠玲,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吉琴,女,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熊尚修因与被上诉人熊辉军、熊惠玲、崔吉琴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尚修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熊尚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尚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熊尚修负担。由于上诉人熊尚修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