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钟腊柏与望冬冬、陈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腊柏,望冬冬,陈华,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腊柏,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望冬冬,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陈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港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64217F。法定代表人董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腊柏与被执行人望冬冬、陈华、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鄂0503执55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望冬冬、陈华、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钟腊柏,赔偿金83802.40元(含执行费1140元)。被执行人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本院交付执行款83802.40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应当终结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