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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施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施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41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负责人:陆燕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凤,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系公司业务助理。被告:施日华,男,1960年9月1日出生。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6区地下车库231号车位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施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被告施日华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被告施日华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对施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