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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姚文、姚洪与熊代辉、杨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姚洪,熊代辉,杨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149号原告:姚文,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原告:姚洪,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被告:熊代辉,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被告:杨耿,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原告姚文、原告姚洪与被告熊代辉、被告杨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立案。原告姚文、姚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姚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原告姚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7850元,经批准全额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李静蓉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