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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兰祖坤与陆学峰、陈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祖坤,陆学峰,陈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祖坤,男,1971年10月31日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陆学峰,男,1980年7月18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陈德明,男,1982年12月26日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德明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98内的存款元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