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乔川毅与任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川毅,任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乔川毅,1969年1月25日生,男,山西省汾阳市人。被执行人任永海,1952年1月24日生,男,山西省汾阳市人。申请执行人乔川毅与被执行人任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汾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川毅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永海归还借款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任永海因涉嫌犯罪现已被逮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任永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