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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东县爱华林场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不服克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克东县爱华林场,克东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克东县爱华林场,住所地克东县宝泉镇北十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祝智义,该场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茂,该场会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住所地克东县宝泉镇。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该救助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该救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曦,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再审申请人克东县爱华林场因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不服克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克东县爱华林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答辩称,爱华林场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爱华林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请求依法驳回爱华林场的再审申请。克东县人民政府述称,原审判决与拜泉县人民法院(2010)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相互矛盾,请求依法裁判。本院认为,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本案中,克东县爱华林场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原建业农场)之间的林木、林地争议,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0]113号《关于处理若干土地、林权纠纷问题的决定》第(十一)项作出处理,该决定已产生效力,且效力仍在存续,克东县人民政府所作克东政裁字[2010]1号《关于爱华林场与建业农场林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与上级人民政府文件相违背。故原审判决撤销克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克东政裁字[2010]1号《关于爱华林场与建业农场林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克东县爱华林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克东县爱华林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克东县爱华林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