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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智海、无锡旺市百利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海,无锡旺市百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963号原告:王智海。原告:无锡旺市百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6034128)。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张昊,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智海与被告无锡旺市百利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智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海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智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智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