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明、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周振宇,陈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3年10月17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周振宇,男,1981年8月21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陈志学,男,1981年6月27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周振宇、陈志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沙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刘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付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