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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文与吴东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吴东晶,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吴东晶,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吴东晶、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8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