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晓锋、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某某,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8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被告邓某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某某、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送达应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