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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占成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占成,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钟占成,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宋彦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钟占成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字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占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653.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