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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东、冯淑华与被告赵丽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东,冯淑华,赵丽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500-1号原告:刘志东,男,1970年6月15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冯淑华,女,1968年8月30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荣,女,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号3-6-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东、冯淑华与被告赵丽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