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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委托代理人墨某某,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林代理审判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曹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