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存坚、吴湘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存坚,吴湘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存坚,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吴湘妃,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存坚、吴湘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3042.59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2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