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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成方,徐焱波,姜红霞,余姚市金宇物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成方,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焱波,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姜红霞,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宇物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袁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4711538D。法定代表人:徐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成方、徐焱波、姜红霞、余姚市金宇物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757.75元、律师费7000元及约定的罚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借款及利息等,现已履行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