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颜宇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121执1340号被执行人颜宇辉,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004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颜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宇辉交纳罚金220000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宇辉仅被扣划罚金650.47元。查明,被执行人颜宇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340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