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启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启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4民初96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林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华,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茂。被告杨启升,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启升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6年9月28日,被告杨启升尚欠卡号为42×××93的信用卡本金26819.6元、利息10294.27元、滞纳金8364.48元,合计45478.35元;二、被告杨启升承诺上述欠款分四期还清,一个月为一期,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2016年10月19日还首期5000元,第二、三期各还款13492元,第四期还清余下欠款13494.35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被告杨启升负担;四、如被告杨启升未按上述还款方式履行,原告将从2016年9月28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