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余正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余正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35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负责人冉华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友昌,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垫江支行营业部主任。被告余正裕,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余正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撤回对被告余正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