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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宝君,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君,张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815号原告王宝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学新,男,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王宝君与被告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宝君诉称:2016年1月10日,被告张学新在原告王宝君处借款30000元,被告张学新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还款日期为二0一六年正月十五,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学新未还款,后经原告王宝君索要,被告张学新仍没有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学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有欠据一张,证明被告张学新于2016年1月10日在原告王宝君处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二0一六年正月十五。被告张学新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学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质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0日,被告张学新在原告王宝君处借款30000元,被告张学新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还款日期为二0一六年正月十五,双方未约定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张学新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学新自愿与原告王宝君签订借据借款,原告王宝君按约定向被告张学新给付借款,被告张学新应承担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新给付原告王宝君欠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学新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人民陪审员  郑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海波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