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630号原告:荆某某,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申请撤诉,故本院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