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童长松与蒋美峰、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长松,蒋美峰,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718号原告:童长松,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尤黎明,张晨(实习),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美峰,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杨颖,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市。原告童长松与被告蒋美峰、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美峰在2015年7月7日向原告童长松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5年7月27日前返还。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蒋美峰与被告杨颖婚姻存续期间内。现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美峰、杨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长松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算至款清,利随本清)。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蒋美峰、杨颖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唐秋根人民陪审员 俞一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