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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素珍与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珍,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吴素珍。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荣,该公司董事长。吴素珍诉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吴素珍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义务协助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下陆区××街后门第一档×号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吴素珍名下,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素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