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彭某某,女。被执行人彭某甲,男。被执行人肖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肖某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18000元及金手镯、金戒指和金项链,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7月4日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肖某某已给申请执行人吴竞成返还礼金18000元及诉讼费2000元,金手镯一件、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申请执行人吴竞成返还金戒指一枚,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永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