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洋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杨洋,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韩峰,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洋与被告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洋、被告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韩峰于2016年3月22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4月22日还款,由韩峰为我出具了欠据一枚,欠据上约定:“如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承担借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以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现还款日期已过,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请求。被告韩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已经给付。本院认为,韩峰承认杨洋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洋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杨洋与韩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洋已经将借款交付韩峰,韩峰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履行还款责任。现韩峰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杨洋认可韩峰已经给付违约金,故对杨洋要求韩峰给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洋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杨洋525元,由韩峰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健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